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84號
PCDV,109,除,284,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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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謝宛芩即仲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51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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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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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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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名松貿易有│第一商業銀│109年2月29日│42,525元 │LB0190999 │ │
│ │限公司 │行頭前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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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