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原 告 林惠青
林瑞次
林廖雲子
林德柔
艾莎曼
兼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艾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張峪嘉律師
被 告 簡國宏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