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79號
PCDV,109,重訴,179,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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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原   告 林惠青 

      林瑞次 
      林廖雲子
      林德柔 

      艾莎曼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艾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張峪嘉律師
被   告 簡國宏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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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