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64號
PCDV,109,訴,864,202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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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A男之父(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
       A男之母(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B男  (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B男之父(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
       B男之母(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9 年7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7,715
元(計算式:130 萬3,204 元-46萬5,489 元=83萬7,71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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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