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推廣農業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21號
PCDV,109,訴,2321,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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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21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推廣農業會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 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之戶籍所在地,又於同年7月8日公示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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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