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推廣農業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271號
PCDV,109,訴,2271,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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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1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推廣農業
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召開推廣農業會事件,其訴訟標的 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20日合 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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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