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83號
PCDV,109,訴,2183,202008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3號
原   告 易定華
      易建華
      易盛華
      易蓋華
被   告 易祥華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項目如附表所示),該刑事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刑事庭判決無罪部分,臺灣高等法院經原告之聲請而依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3項規定,應徵收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99,2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泠
 
┌─────────────────────────────────┐
│附表                               │
├──┬───────┬────────┬──────┬──────┤
│編號│時間     │地點      │金額    │刑事判決認定│
├──┼───────┼────────┼──────┼──────┤
│ 1 │105年9月6日  │土城郵局    │200,000元  │無罪    │
├──┼───────┼────────┼──────┼──────┤
│ 2 │105年9月12日 │(不明)    │114,282元  │無罪    │
├──┼───────┼────────┼──────┼──────┤
│ 3 │105年12月13日 │土城工業區郵局 │355,000元  │無罪    │
├──┼───────┼────────┼──────┼──────┤
│ 4 │106年1月4日  │板橋埔墘郵局  │200,000元  │無罪    │
├──┼───────┼────────┼──────┼──────┤
│ 5 │106年1月5日  │土城郵局    │130,000元  │無罪    │
├──┼───────┼────────┼──────┼──────┤
│ 6 │107年1月18日 │中和中正路郵局 │2,000,000元 │有罪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