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3號
原 告 易定華
易建華
易盛華
易蓋華
被 告 易祥華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項目如附表所示),該刑事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刑事庭判決無罪部分,臺灣高等法院經原告之聲請而依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3項規定,應徵收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99,2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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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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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金額 │刑事判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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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9月6日 │土城郵局 │200,000元 │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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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9月12日 │(不明) │114,282元 │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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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12月13日 │土城工業區郵局 │355,000元 │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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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年1月4日 │板橋埔墘郵局 │200,000元 │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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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年1月5日 │土城郵局 │130,000元 │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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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7年1月18日 │中和中正路郵局 │2,000,000元 │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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