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37號
原 告 王秀玉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蔡鎧澤(即蔡妤謙之繼承人)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
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