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937號
PCDV,109,訴,1937,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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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37號
原   告 王秀玉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蔡鎧澤(即蔡妤謙之繼承人)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
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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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