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44號
原 告 陳子晏
被 告 許哲睿
邱庭芸
邱正隆
邱正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9 月10日宣判,茲因被告邱正隆具狀陳明願預納鑑價費用,並提出以合理鑑價金錢補償原告之分割方案,故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9 年9 月17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