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41號
PCDV,109,訴,1241,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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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1號
原   告 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兆盛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吳榮庭律師
被   告 林聰琦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原告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委任趙相文律師吳榮庭律師為本件訴訟行為之認證文件暨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訴訟 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 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第7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於訴訟有無經合法代 理,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 院71年度台上字第4547號、79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意旨 可參)。又當事人住居國外者,其在外國出具之委任訴訟代 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在該國之使領館或他職司使領館 職務之機構簽證,始得認為合法。
二、經查,原告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蔡兆盛於民國109 年1 月27日出境後迄未入境,有其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另置於限閱卷)附卷可稽,則其於10 9 年4 月30日出具民事委任書,委任趙相文律師、吳榮庭律 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即應提出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 之由原告公司委任趙相文律師吳榮庭律師為本件第一審訴 訟之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狀,始得認為合法。基此,本件原 告公司訴訟代理人趙相文律師吳榮庭律師之訴訟代理權尚 有欠缺,茲依上開規定,請原告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 日內補正蔡兆盛入出境紀錄、護照影本,如蔡兆盛在國外而 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應出具經駐外機構公認證之訴訟代理委 任狀(蔡兆盛如在大陸地區,則須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公證或認證之民事委任狀);蔡兆盛如係回國出具委 任狀,則請提出其委任時間在國內之證明。爰定期命補正經 認證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難謂經合法委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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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