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93號
上 訴 人 彭00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彭00之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亦熊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193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