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08號
PCDV,109,訴,1108,2020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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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08號
上 訴 人 徐芝馨 
      張健昌 
被 上 訴人 王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9 年7 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4 紙附卷為憑(本院卷第319 至32 7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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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