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鄭廖素青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黃柏融律師
被 告 鄭培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 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 萬5,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