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收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93號
PCDV,109,補,1493,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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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鄭廖素青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黃柏融律師
被   告 鄭培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 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 萬5,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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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