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伸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琨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嘉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8,6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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