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46號
PCDV,109,補,1446,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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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伸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琨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嘉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8,6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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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伸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嘉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