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40號
PCDV,109,補,1440,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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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0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被   告 駱弘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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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