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0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被 告 駱弘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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