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26號
PCDV,109,補,1426,202008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林瑞超 
      林顯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曉筠律師
被   告 林俊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38,836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20,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