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林瑞超
林顯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曉筠律師
被 告 林俊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38,836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20,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