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高太平
代 理 人 楊榮宗律師
盧明軒律師
相 對 人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