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07號
PCDV,109,補,1407,202008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高太平 

代 理 人 楊榮宗律師
      盧明軒律師
相 對 人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1/1頁


參考資料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