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75號
PCDV,109,補,1375,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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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鄭綉湘 


被   告 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股東請
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
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
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
國104年1月5日所召開之臨時股東會決議之議案2不成立,則依上
說明,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
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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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