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51號
PCDV,109,補,1351,202008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上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河 


被   告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5,12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1/1頁


參考資料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