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正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喜預拌混凝土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6 萬7,1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0,30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9,803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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