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00號
PCDV,109,聲,200,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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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黃湘閔 


上列聲請人與陳專潤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83 號更正預告登記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證人陳騰昱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開庭時之 陳述內容,因庭訊筆錄記載未完整而有缺漏情事,為維護被 告法律上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 及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規定,請准交付錄音光碟 。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83 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又 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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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