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306號
PCDV,109,簡上,306,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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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林冠吟 


被 上 訴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條第3 項準用第441 條第1 項規定 ,簡易訴訟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 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 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 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 所示。
二、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 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 原判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 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 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 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 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 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



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 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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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