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12號
PCDV,109,消債更,312,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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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王詮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72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4 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4 人×10份=1,72 0 元)。
二、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 償之虞之情事」?
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之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 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 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等), 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 ?並請提出相關協商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另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 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陳報本院。
五、請重新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應以列表方式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7 年6 月29日起至109年 6 月28日止,下同」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總額。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 亦包含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 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代替),請陳報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投資財產計畫收 入款、與配偶分居或離婚而受領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聲請人「個人」所有收入款 項;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亦請提出實際領取 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工作,請陳報自何時開始 無工作,及自無工作時起之收入來源為何及其證明文件。 若有更換工作亦請列明起訖時間】
六、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請陳報其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 ?每月薪資為何?另請佐以薪資明細表、薪資單、薪資轉帳 紀錄等,請接續上開聲請更生前兩年資料,並陳報自109 年 1 月起至陳報月止,其各個月之薪資數額。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 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及工 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若有兼職或其他任何收入,亦請一並陳報。七、請補正說明:
1.「聲請人」、「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 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 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2.又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7 年6 月至今,有無接受 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 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 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 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支出情形: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



(自107 年6 月29日起至109 年6 月28日),是否如聲請 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又聲請人陳報前兩年個人 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包含膳食費6,056 元、交通費1046元、 房租及管理費12,750元,共計19,852元,是請補正說明各 項支出必要性並提出尚未提出之相關單據,否則本院無從 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二)上開支出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如是,請就下開 事項說明;如否,則請聲請人就聲請人個人之各項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勞保、 健保、油資、手機費、日常支出及扶養費用等相關費用( 以列表方式),重新列表陳報,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 出「最近半年」相關單據釋明之。
1.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號4 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 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 (聲請人所提租約僅至109 年3 月)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 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 活費用?(房租、水、電、瓦斯等)每人分擔比例為何? 如同住之人無法分擔,請敘明原因理由。
另請提出至少最近6 個月繳交房屋租金及管理費之相關證 明文件。
2.交通費1046元:請說明支出較高額交通費之原因及必要性 ,請說明如上下班交通路線等,及提出最近6 個月之支出 證明文件(如:搭乘交通工具之收據、加油費單據、悠遊 卡查詢資料、保養、稅金支出收據等)。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
(一)依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之自陳需扶養母親,每月需負擔母 親之扶養費為11,666元:
1.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並請提出親屬系統圖表。如 有,上開扶養費是否有共同分擔,各自分擔金額為何?併 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原因理由為何?並提出相 關文件說明之。
2.請補正提出母親扶養費總金額,是否為聲請人所陳報母親 每月安養院費用35000 元?並請提出自109 年1 月起迄陳 報月止之相關安養院等支出單據、文件及聲請人相關支出 證明文件。
3.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親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軍、



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 、租金補助、其他社會補助等,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 入款項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每月之金額為何?並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另提出上開受扶 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6 至108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王○喬,聲請人是否 主張每月扶養費用為5,000 元?若否,請重新提出扶養費 金額。
另請說明王○喬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 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 父母雙方分配比例暨數額為何?如扶養費部分僅由聲請人 全額支出,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併請提出王○ 喬最近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 局財產歸戶資料、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銀行及郵局等)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請聲請人列表,列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並提出相關文件。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銀行及郵局 等)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 料至少自聲請更生前兩年起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十二、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07 年6 月29日迄 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 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 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四、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 年6



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 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 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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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