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俞程筑
俞昕辰
相 對 人 俞朝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朝鐘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
請人未繳足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新北市10
7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2,419元,另查相
對人俞朝鐘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約61歲,依107年臺灣
地區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21.47年,
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
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90,280元(計
算式:22,419元×12月×10年=2,690,280元)。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
費為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1,000元。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