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李方方
相 對 人 管泳學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管泳學發
支付命令(本院司促字第18389 號),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20,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為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500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