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左永泰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被 告 左自立
被 告 左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09年7月31日所為判決
,應更正如下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三至編號十,在分割方法欄「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原物分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原物分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