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514號
PCDV,109,司聲,514,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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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哲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郭烈、張令宜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 公司、郭烈、張令宜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 度司裁全字第15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 幣2,400,000元,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18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後經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73號裁 定准予變換提存物,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 1112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茲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 ,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限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 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 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 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 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 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雖提出裁定書、提存書、執行處處函、催 告函等件為憑,惟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058 號發函通知相對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郭烈、張令 宜行使權利,惟該通知催告函文並未向相對人上達創意生活 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送達,相對人郭烈、張令宜之戶籍址 設籍戶政事務所,未為公示送達,而該通知催告函文亦寄存 送達,無從得知是否已交由相對人收受,是該催告通知函之 送達顯不合法,不生合法通知催告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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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