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877號
PCDV,109,司繼,877,202008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江雪卿 
      江雪梅 
      江金和 
      江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
  幣1,000元。
二、聲請人江金和應提出與「拋棄繼承聲請狀」上所蓋「印鑑章
  」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應持該「印鑑章」向戶政事務
  所申請「印鑑證明」後補正到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