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江雪卿
江雪梅
江金和
江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
幣1,000元。
二、聲請人江金和應提出與「拋棄繼承聲請狀」上所蓋「印鑑章
」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應持該「印鑑章」向戶政事務
所申請「印鑑證明」後補正到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