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391號
PCDV,109,司繼,2391,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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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391號
 
聲 請 人 楊林崑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江却之孫,被繼承 人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 法檢陳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 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江却之孫,被繼承人於109年6 月22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 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 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子輩徐慶宗詹江素貞於本件聲請 人109年8月6 日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 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 查詢在卷可稽,並有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109年8月20日函 附戶籍謄本影本。依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 為先,乃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 子輩徐慶宗詹江素貞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 即本件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 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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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