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336號
PCDV,109,司繼,1336,202008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廖杏瑜 

      廖文毓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廖文翠 

聲 請 人 陳淑娥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賴阿玉之孫,因被 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2月30 日死亡,聲請人廖杏瑜廖文毓廖文翠於109年3月13日、聲請人陳淑娥於109年4月24日知 悉其等得為繼承並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拋棄繼承書 、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賴阿玉係於108年12月30 日死亡,聲請人等 為被繼承人之孫輩直系血親卑親屬,被繼承人之子輩直系血 親卑親屬均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繼 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附卷可證, 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 度司繼字第920號卷附之戶籍謄本可稽。 聲請人等固辯稱: 伊等分別於109年3月12日、109年4月24日經舅舅賴清亮告知 後,始知悉有代位繼承權云云。惟查聲請人兼廖杏瑜、廖文 毓共同代理人廖文翠及聲請人陳淑娥於本院調查時分別陳稱 :「(問: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並且為其繼承人?)我是 在12月底我們是同時知悉他死亡,但我沒有參加他的喪禮。 」、「我有參加他的喪禮,時間是在109年1月13日。」等語 ,有本院109年8月25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廖 杏瑜、廖文毓廖文翠及聲請人陳淑娥應分別於109年12月



底及109年1月13日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其為繼承人之事實 ,不因聲請人等不知法律或對法律之誤解,而影響法律規定 所發生之效力。從而,本件聲請人等遲至109年4月29日始向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明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顯 已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