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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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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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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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賴宜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附件(漏未附上),應更正如後所附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其正本有漏未附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 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 、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文件為附件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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