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林坤福
代 理 人 劉添錫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本票,求 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 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報案遺失證明 文件,聲請人已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