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745號
PCDV,109,司促,29745,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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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74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沛蓮即吳碧蓮即吳沛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肆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貳萬肆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叁萬肆仟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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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