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62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子申(原名:張家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6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為0900514803,嗣於106年6月27日申請將上開0900
514803門號更換為0979990828門號後使用小額付費服務,透
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9年3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2
9,979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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