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7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娟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壹佰零捌元
,及其中肆萬零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三個月( 含) 以上每月計付
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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