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70號
債 權 人 維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俐婷
債 務 人 久大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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