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賴麗珍即賴弘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正庸即賴弘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正敏即賴弘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正翎即賴弘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弘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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