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寶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寶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JCB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8月09日止累計10,987元未給付,其
中9,248 元為消費款;495 元為利息;1,244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8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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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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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寶君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6% │
│ │9248元│ │8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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