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416號
PCDV,109,司促,29416,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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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璟德欣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德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柒佰
  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九
  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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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璟德欣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