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325號
PCDV,109,司促,29325,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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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葉記(原名:葉福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葉記(原名:葉福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4000016202126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8月05日止累計48,318元正未給付
  ,其中44,715元為消費款;2,403 元為利息;1,20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記(原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6% │
│  │5955元│:葉福記)│8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葉記(原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8760 │:葉福記)│8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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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