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194號
PCDV,109,司促,29194,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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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194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唐懋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7年01月03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968789235、0902272662使用至2019年07月16日止,積欠
  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341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
  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
  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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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