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161號
PCDV,109,司促,29161,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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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161號
債 權 人 余孝祖即尚億企業社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文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文昌發給支付命令,經查依債 權人所提支票影本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米點室內裝修 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謝文昌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開支票上蓋章,惟 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本件支票應係債務人謝文昌 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 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謝文昌既 非發票人及背書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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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