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070號
PCDV,109,司促,29070,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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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0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庭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叁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三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七七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庭維於民國109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23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88 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
  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25,
  436 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 。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31050051094620000000000000001】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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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