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068號
PCDV,109,司促,29068,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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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0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毛羽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叁拾玖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毛羽雲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
  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三)債務人迄94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6,139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1,243元自94年10月8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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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