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8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新春木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立偉
人 4樓之2
債 務 人 王貞雅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零肆
萬捌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六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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