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冠元
債 務 人 林清嬌
債 務 人 陳善命
一、債務人林清嬌、陳冠元、陳善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零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冠元前就讀豫章工商邀同債務人林清嬌及
陳善命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5835 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冠元自民國109年04月04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086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清嬌及陳善命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清嬌、陳│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0862 │冠元、陳善│3月04日起 │3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命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點│
│ │ │ │3月25日起 │7月20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7月21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清嬌、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862 │冠元、陳善│4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命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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