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719號
PCDV,109,司促,28719,202008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7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樹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陸佰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