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6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
暨其中本金貳拾叁萬零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嘉燕於民國93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109 年06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59
,592元﹝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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