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61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顏振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貳佰叁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振宇於民國108 年0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
手續費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
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
請人44,238元(含本金41,136元、利息3,102 元)及
其中41,136元自民國109 年0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861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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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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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顏振宇 │民國109年07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1136 │ │月13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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