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495號
PCDV,109,司促,28495,202008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9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坤煌即陳坤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
  予以限縮。
  二. 經查 債務人於民國92年7月28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
  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 債務人截至民國96年8月24日止共計結帳為47902元未按
  期給付,其為自民國92年7月28日起至民國96年8月24日止之
  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協議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坤煌即陳│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7902 │坤富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8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5日起  │月31日止  │       │
└──┴───┴─────┴──────┴──────┴───────┘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