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9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坤煌即陳坤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
予以限縮。
二. 經查 債務人於民國92年7月28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
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 債務人截至民國96年8月24日止共計結帳為47902元未按
期給付,其為自民國92年7月28日起至民國96年8月24日止之
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協議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9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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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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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坤煌即陳│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7902 │坤富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8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5日起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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