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涂欽仁
債 務 人 吳思賢
債 務 人 吳吉仁
債 務 人 周嘉蕙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柒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思賢於民國(下同)103年就讀華梵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吳吉仁、周嘉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約定於本
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本借款本金
,共動用4筆,合計新臺幣224,440元 。
二、依上開借據約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服完義務兵
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起算償還期間,每一學
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
亦同【借據第5條第1項】。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09年7月27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0.9%加
年率1%即1.9%固定計算【借據第6條第2項】。
三、倘債務人吳思賢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借
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借據第6條第1項】。
四、詎債務人吳思賢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
約履償,尚欠本金200,722元未還,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
訂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吳吉仁
、周嘉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吉仁、吳│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 │
│ │200722│思賢、周嘉│1月26日起 │3月24日止 │ │
│ │元 │蕙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 │
│ │ │ │3月25日起 │7月2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7月2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吉仁、吳│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0722│思賢、周嘉│2月27日起 │3月24日起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3月25日起 │7月26日起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7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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